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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办理案件中加强配合和监督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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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办理案件中加强配合和监督的意见
为了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提高全市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便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我市的司法实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问题
(一)人民法院遇有下列情况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
、民事和行政案件;
、人大、政协批办或者督办的案件;
、疑难案件或者法、检两院办案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二)接到审判委员会会议通知的检察长应按时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或者由检察长指派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主管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三)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听取相关审判人员汇报后,安排列席会议的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发表意见,以便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面了解情况和正确发表个人意见。
二、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问题
(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
、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误,符合抗诉条件,但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复查或者再审的;
,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且经口头提出后未被接受的;
、违纪行为,有可能影响减刑、假释裁定或者公正审判的;

(二)收到《检察建议书》的人民法院,应当签署《检察建议书》回执,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30日内,向发出《检察建议书》的人民检察院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三、关于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的有关问题
(一)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可能有错误时,应当由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后,需要借阅原审卷宗的,应当持借阅案卷函,到案卷所在人民法院阅卷(正卷)。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检察院阅卷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人民检察院需借出审判卷宗(正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借出,并办理借出手续。对借出的卷宗(正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60日内完成阅卷,归还原审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已决定立案复查或者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借阅卷时,经人民法院说明情况,人民检察院应中止审查。
(四)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提供抗诉书一式三份,并按案件当事人的人数提供抗诉书副本。审理抗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将抗诉案件的裁判文书(包括调解书)一式三份于结案之日起7日内送达抗诉机关。
(五)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函告由原审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对已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审。再审裁定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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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