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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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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维护执法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稽查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是税务机关对本级管辖的税收违法案件,按照了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证据,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性处理每一工作环节的责任制度。
实行首查责任制的目标,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正确应用法律、行政法规,惩戒税收违法行为人,保障无税收违法行为的人不受追究,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第三条首次调查处理本级管辖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是首查责任机关,稽查局承办部门是首查责任部门。税务局、稽查局领导及其承办部门负责人员、承办人员是首查责任人员,根据其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首查责任。
税务局领导、稽查局领导及其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本级机关管辖和本部门承办的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等首查领导责任。
第四条首查责任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分工合作、注重效率、责权明确、奖惩分明的原则。(实行责任与处分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首查责任环节
第五条下列税收违法案件,税务局、稽查局应当确定首查责任部门和首查责任人员:
(一)税务局征收、管理等部门发现并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
(二)稽查局依照规定程序和标准选取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稽查局受理检举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
(四)上级领导批办或者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五)其他部门移送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
第六条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应当确定主要责任机关、主要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人员。
上级税务局交办或者上级稽查局根据本级税务局领导批示转交下级税务局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下级税务局主管领导对首查负有第一责任;重大案件税务局局长对首查负有第一责任。
上级稽查局转交下级稽查局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下级稽查局局长对首查负有直接责任。
对前两款规定的税收违法案件,上级税务局或者上级稽查局应当指定督办部门和督办人员;督办部门和督办人员承担具体督办责任。
第七条首查责任部门对于承办的税收违法案件应当及时选配承办人员,并指定一人为主办人员。主办人员必须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能独立办案的条件。
承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和初步案情拟定查处方案,逐级报稽查局领导或者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每一起税收违法案件,首查责任机关均须确定具体查办期限和主要责任环节。
第八条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问题,稽查局承办人员至少每5日向稽查局承办部门负责人报告一次;承办部门至少每10日向稽查局分管领导或者稽查局局长报告一次。首查稽查局至少每15日向税务局主管领导报告一次。重大案件根据案情和查办需要确定报告期限。报告应当写明:
(一)税收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发经过;
(三)调查过程;
(四)违法事实;
(五)证据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案件背景、事实、证据、疑义问题等方面);
(七)承办人员、承办部门、承办稽查局的意见(包括法律依据及处理意见)。
上级领导批办或者上级税务机关交办并限期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限定期限书面报告查办情况。逾期未能完成查处事项的,应当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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