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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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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号)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 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第三条新生经身体复查患有疾病者,由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康复后,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向班主任报到,同时办理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二、课程的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与考核。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第六条学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确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学****年限,但延长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年。第七条学****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考查课程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以60 分为及格,考核成绩凡及格以上者则取得相应学分。考核学生的学****情况的质和量,采取累计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数和统计学生所取得学分绩数来衡量。第八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第九条学生的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学校规定等各种体育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如因健康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者,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主任、体育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由体育部安排上保健体育课,经考核合格,可取得体育课学分。第十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第十一条凡擅自缺考(含申请缓考但未获批准),登记时应注明“旷”;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登记时应注明“弊”,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成绩注明“旷”或“弊”的学生,不得参加第二学期的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的积欠考试。考试合格的,成绩登记为 60分。第十二条学生学****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期期末考试: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达 1/3 者; (二)缺交作业 1/2 以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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