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法第八讲国际条约法一、条约概述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意在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条约的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条约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条约的内容是确定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条约的名称:例如,公约(convention)、条约(treaty)、协定(agreement)、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最后文件(finalact)、议定书(protocal)、换文(exchangeofnotes)、谅解备忘录(MoU)、宣言(declaration)、联合声明(jointdeclaration)、联合公报(munique)等条约法:规定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在实施和终止之间所发生的种种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条约法的编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1986年《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二、——国际组织的规则,是指“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谈判——议定条约的约文(adoptionofthetext)——“全权证书”(fullpowers):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VCLT第2条)——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形(VCLT第7条)——未经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VCLT第8条)——议定条约约文的方式(全体一致、2/3多数、协商一致)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authenticationofthetext)签署(signature)草签(initialling)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adreferendum)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情形(VCLT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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