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送达告知书为保障和方便您依法行使劳动仲裁权利,确保您能够在劳动仲裁活动中及时收到针对处理您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通知、调解或裁决等相关劳动仲裁文书,请仔细阅读以下告知事项: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被申请人答辩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填写并递交《送达地址确认书》。二、《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应字迹工整,易于辨认,并须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三、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终结前变更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仲裁委员会。四、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员会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对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五、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请您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及时填写并递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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