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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正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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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正版)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根据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电信管理等其;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五条1/7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设立第二章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三);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四)(;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五)(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六;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第九条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中学、小学校园周围M务营业场所。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一;法定代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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