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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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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doc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随着全球性的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遏制及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法律所关注的焦点。我国随着治安状况日益严竣,未成年人犯罪也正在不断地增加,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正确刑罚,己作为一•个新的课题摆在我们的面前。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又规定:“对迁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两条规定明确了对未成年犯刑罚的方向。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未成年犯刑罚适用更应体现宽的一面,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本文拟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缓刑的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一、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必要性刑法中的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是可以避免因适用短期自由刑而对很多初入狱后所带来的犯罪交叉感染;二是缓刑可以保全犯人之廉耻,促进其悔改。因而缓刑在刑事政策中担任着重要角色,有学者对它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它是除了刑罚、保安处分两个抗制犯罪支柱外的第三个支柱,是“特种的刑罚手段气针对未成年犯生理心理并未发育成熟,主观恶性不大,可塑性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身心特点,本着对未成年人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理应更注重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因为,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事政策,更重要的是能够避免由于监禁引起的交又感染,和因监禁带给未成年犯终身难以弥补的心理创伤而影响其回归社会。半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认为监禁并非改造未成年犯的良策,未成年犯选用缓刑己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倾向。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犯罪问题大会通过的《北京规则》也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是万不得已的处理方法。二、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第一,罪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第三,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缓刑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区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半适用缓刑。”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缓刑适用的问题上,还是强调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应区别对待的精神,即对未成年犯在符合法定缓刑条件时,是“应当”而不是“可以”适用缓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未成年犯放宽条件适用缓刑。但应该看到这一点点对未成年犯在适用缓刑上的宽松条件,不足以发挥对未成年犯所起到的保护、教育及挽救的作用。在中国刑法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缓刑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因此,缓刑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如累犯以及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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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