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doc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
关问题探讨
随着全球性的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 和世界各国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遏制及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 界各国刑事法律所关注的焦点。我国随着治安状况日益严竣,未成年人犯罪也正 在不断地增加,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正确刑罚,已作为一个新的课题摆在我们的 面前。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又规定:“对违 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 原则”,这两条规定明确了对未成年犯刑罚的方向。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 对未成年犯刑罚适用更应体现宽的一面,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本文拟对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缓刑的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必要性
刑法中的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 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是可以 避免因适用短期自由刑而对很多初入狱后所带来的犯罪交叉感染;二是缓刑可以 保全犯人之廉耻,促进其悔改。因而缓刑在刑事政策中担任着重要角色,有学者 对它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它是除了刑罚、保安处分两个抗制犯罪支柱外的第三个 支柱,是“特种的刑罚手段”。针对未成年犯生理心理并未发育成熟,主观恶性 不大,可塑性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身心特点,本着对未成年人犯实行教育、 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理应更注重对未成年犯 适用缓刑。因为,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的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的刑事政策,更重要的是能够避免由于监禁引起的交叉感染,和因监禁带给未
成年犯终身难以弥补的心理创伤而影响其回归社会。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认为 监禁并非改造未成年犯的良策,未成年犯选用缓刑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倾向。 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犯罪问题大会通过的《北京规则》也规定,对未成年犯 “应当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是万不得已的处理方法。
二、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第一,罪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第二,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第 三,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从这些规定可以 看出,我国刑法对缓刑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区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的不同。最高人 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 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 在缓刑适用的问题上,还是强调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应区别对待的精神,即对未 成年犯在符合法定缓刑条件时,是“应当”而不是“可以”适用缓刑,在一定程 度上体现了对未成年犯放宽条件适用缓刑。但应该看到这一点点对未成年犯在适 用缓刑上的宽松条件,不足以发挥对未成年犯所起到的保护、教育及挽救的作用。 在中国刑法立法上,对未成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有关问题探讨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小雄
  • 文件大小85 KB
  • 时间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