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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培训班上的讲义.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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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培训班上的讲义在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培训班上的讲义(2011-08-0511:11:27)转载▼一、甘肃平凉牛奶投毒事件今年4月7日发生的甘肃平凉牛奶投毒事件,39人中毒,3名婴幼儿死亡。4月13日早晨,央视新闻频道报道此事件时,提出被投毒的奶场安全防范措施不全,质疑质检、药监、卫生、工商、农业五家部门是否存在监管失职,在节目中:质检、药监、卫生部门都撇清了自己的责任,农业部门说他们督促过奶场整改,轮到工商分局副局长时,记者问他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监管,该案是否属流通环节,工商部门是否有失职,这位副所长说,奶场将鲜奶卖给了消费者,应当是进入了流通环节,我们的工作有没做到位的地方。如此一来,倾向性已经很明显,工商部门有失职。但事实并非如此,无论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是《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均未授权工商部门对奶场直接销售自产生鲜乳进行监管。倘若这位工商分局副局长真被追究监管失职责任,该怨自己业务不精。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只有在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方面,适用《食品安全法》,其他方面一律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授权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的监管职责只有两项:一是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二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但本案鲜奶是由奶场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即非农产品销售企业经销,也未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据此,当地工商机关根本无法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涉案奶场向消费者销售鲜奶的行为进行监管。奶牛养殖厂也不强制要求办理营业执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管,乳制品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分别由质检、工商、药监部门负责监管,唯独未对面向消费者或者餐饮店销售鲜奶的监管分工作规定,也无相关规范条款。所以,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务必熟知自己的法定职责,才能做到不失职、不渎职,也不代人受过。二、从一起疑似“串货”案件谈厂家或商标权人鉴别意见的采信。某工商局接到某品牌服装生产厂家的举报,反映该市某服装店销售假冒该厂注册商标的服装(该市另有一家该厂家授权的专卖店)。市场销售人员以厂家名义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该服装店销售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是鉴定报告没有说明鉴定方法和假冒商品的具体特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并立案调查。通过感官检查,涉案服装及标签的品质、外观,与商标权人认可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已上市的,同种类、同规格甚至同批次的真品服装相比无差别。被举报人主张涉案服装为“串货”的真品,提供了进货凭证甚至银行付款证明,并说明了符合情理的进货渠道(其供货商是商标权人授权的外地代理商,该供货商虽未出具书面证词,但电话确认涉案服装是其供应的真品)。经工商机关催促后,商标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鉴别涉案服装为假冒品的合理理由和依据。工商局认定商标权人未能有效证明涉案商品为假冒品,举报的侵权事实不成立,予以了销案处理。三、采信厂家或商标权人鉴别意见应排除合理怀疑首先,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对自己产品具备哪些特性,以及涉案产品是否自己生产或许可他人生产,生产企业或商标权人应当有发言权,也有一定鉴别能力。立法和执法实务中,均有条件地承认了厂家或商标权人对涉案产品是否冒牌所出具意见的证明效力。(工商公字[1998]第254号、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其次,其鉴别意见仅是一种证据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属鉴定结论还是书证,应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如果厂家或商标权人运用科技手段或者专门知识,对涉案产品的成分、结构、风格、口感等特性,以及标签包装的特性,与自己产品是否存在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载明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书面结论,应当作为鉴定结论使用,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如果厂家或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别意见,并不具备该条司法解释要求载明的全部内容,或者仅仅根据涉案产品型号、款式、所标批号或日期、所用包装标签,是自己从未生产过或使用过的,而鉴别其为假冒品的,应当作为书证使用。是否载明合理理由和依据,影响其证据类别和证明效力。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若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内容不完整的,相关的鉴定结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会采信,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也不应采信。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鉴定结论经过工商机关的审查,才能采纳为定案的依据。工商机关对鉴定书应当审查的内容:1、鉴定的内容;2、鉴定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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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