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证能否作为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作证能否作为证据来源:河北法制网本报记者张乔劳动争议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了较大的比重,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又是一个难点。张某自2000年起就在省会某饭店上班,从事厨师工作,一直受饭店的管理。工作期间,饭店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多次与饭店协商,要求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饭店却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饭店不服仲裁,于2013年2月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张某提交饭店在其入职时为其发放的工作证,并申请自己的两位同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同事证实,张某自2000年起就一直在饭店工作。饭店对此矢口否认,且拒不提供张某在其处存放的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据此规定,法院认定张某与饭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2013年5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按照社保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张某补缴各类社会保险。主审此案的法官许丽娜说,张某在没有其他关键性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张小小的工作证和证人证言就成功赢得了诉讼,维护了自身的权益,这就提醒我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旦发生纠纷,在证据的收集方面会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所以,对于一些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小证件,如“工作证”、“服务证”等,不要掉以轻心,一定要妥善保管,很可能哪天它就能改变你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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