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社会性别分析
论文摘要夫妻非常财产制是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直以来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妨碍了司法公正,特别是夫妻中弱势一方权利的实现,故应对夫妻非常财产制重新审视和梳理,构建出与夫妻通常财产制度互为体系的夫妻非常财产制度。
论文关键词非常财产制婚姻关系救济性别平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迅猛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及数量都显著增加,而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日益复杂。夫妻非常财产制是我国夫妻财产关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定事由或法律规定情形的出现,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不足以维持夫妻双方合法的财产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过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或者约定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变更,进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法律制度。而社会性别即一般所说的性别,主要是指自身所在的生存环境对其性别的认定。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首次提出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概念,社会性别主流化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手段,各国在法律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当分析它对女性和男性产生的影响;在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法律、政策时要把男女两性不同的关注、经历作为重要内容。
因此,要从根本上真正清除男女间的不平等,实现法律对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在我国的法律制定中就应当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出发。本文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四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为例,运用社会性别平等理论来分析夫妻非常财产制度对男女两性的影响,进而从社会性别平等角度对构建我国夫妻非常财产制度提出建议。
一、社会性别视角下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前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有重大突破,其中第四条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进行依法分割的财产制度,填补了我国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空白。豎该条文的内容表明,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夫妻单方可以在保持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下,请求法院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突破了此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须以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为前提。该规定的积极意义系在于不破环双方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改变夫妻的通常财产制度或者约定财产制度,进而保护了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权利,使法律可向夫妻中任一方提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各自财产权利的救济方式,从而使夫妻中弱势方(一般为女方)的权利得到更完善的保障。
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女方)虽在家庭中遭受对方的暴力或者虐待,却不愿意离婚,只愿意请求损害赔偿或是暂时分割夫妻财产。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通常财产制为婚后夫妻共同所有制,如果在婚姻期间不能基于对方的重大过错行为而请求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那对过错方的惩罚措施将可能显得毫无意义,损害赔偿就难以实现;无过错方也可能因无个人财产支配而对其独立生活产生困难。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女性体力普遍弱于男性,其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侵犯和虐待;且因男性的收入普遍高于女性,女性更容易遭到遗弃和经济决定权的劣势。如果当事人不愿离婚,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既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能救济这部分女性,那么基于婚内侵权的赔偿请求也就不能得到保障。故在大多数国家,均设有非常夫妻财产制。
因此,在婚姻法
浅谈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社会性别分析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