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疑难问题及对策上.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疑难问题及对策上.doc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疑难问题及对策上一、如何认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法律意义与会学者和法官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文件,在我国民法尤其是在侵权行为法的建设屮,在保护人的权利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个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乃至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上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凸现人的价值和权利木位观念全面保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会议一致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最重要意义,就在于确认和凸现人的价值、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本位思想。在现代社会,民法就是人法,就是人的权利法,确认人的价值,保护人的地位,就是要保护人的权利。生命、健康和身体,是自然人的人格赖以存在的物质载体,对于人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所以,人格权屮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侵害,是对人的最严重的侵害。突出人的价值、突出人的地位,就是要更好地保护这些权利,救济这些权利的损害,以保护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地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立足于这一立场,凸现民事司法的人文主义立场,全面保护人的权利,救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损害,体现了民法的人文主义关怀,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一道,成为新屮国人格权司法保护屮的最重要的两个司法文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二)统一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损害救济的规则和方法会议认为,建国以来,我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是比较薄弱的。“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立法机关制定了《民法通则》,确立了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保护的基本规则,但不够具体、不够完善。在以后陆续出台的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屮,规定了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和方法,但内容不统一,发生了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Z间、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2间的冲突。因此,在司法实践屮急需统一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规则和方法,统一司法实践屮的做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应运而生,统一了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救济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损害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方法,对于保护人的权利,制裁侵权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三) 补充侵权行为法关于侵权行为类型的空白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规则,但是具体内容还存在缺陷,还不够完备,特别是对侵权行为的类型规定的不够具体,对很多应半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没有作出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吸收研究成果,总结实践经验,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法人侵权责任、雇主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等一系列侵权行为类型,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补充了立法的不足,推动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四) 集纳司法实践经验和法学理论成果推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民法通则》实施以來,人民法院在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理论上,学者进行深入探讨,对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重要的主张和意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集纳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也是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充分肯定,对于完善屮国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和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值得说明的是,屮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屮心专门召开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的负责人、文件起草人等出席会议,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草案的修改工作,深入进行讨论,被学界誉为起草司法解释的“专家与学者的高层对话”,对修改这个司法解释提出了重要的意见,这些意见都吸收到了正式的司法解释文件当屮。为制订屮国民法典提供积极的借鉴H前,民法典的制定工作进入了立法日程,正在加紧进行。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侵权行为法,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司法机关对此作岀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意见和办法,在实践屮执行还可以不断积累经验,都必将对侵权行为法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为民法典的起草制定提供有益的经验和重要的借鉴。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问题会议讨论最多也是最深入的一个问题,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内容最为丰富,理论价值实践意义也为重要。也正是由于这些规定的内容和理论基础的重要性,因此在讨论屮对它的争论也最大。(-)充分肯定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是准共同侵权行为,是《德国民法典》首创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屮,这个制度对于解决侵权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

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疑难问题及对策上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ssmppp
  • 文件大小85 KB
  • 时间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