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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解决途径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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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解决途径的思考.docx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解决途径的思考[内容提要]: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冲突是个错综复杂的题目,表现形式多样,并且由此带来的纠纷时有发生,多年来人们一直在探讨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在专利领域中,这一现象主要体现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新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中,增加了保护在先权利的明确规定,但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对权利冲突解决程序的设置,给在先权利人维护其正当权益带来明显的不便和麻烦,这其中存在着立法上的纰漏,值得分析和思考。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解决的法律依据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产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通过造型与图案。造型与色彩、图案与色彩的结合,构成对产品外形三维空间的造型设计或者二维平面设计。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主要是产品的外表和平面的包装袋。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未经许可将他人创作的美术作品图案、他人的注册商标、他人已使用在商品上的特有的图案、装潢作为自己的产品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或全部,往申请专利。当获得专利权后,相对于同一客体,不同主体享有的不同权利就相互冲突,在行使权利时,必然造成纠纷。原专利法中并没有处理外观设计与相关权利冲突的明文规定,但该法第5条有“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表明申请人要获得专利权,但不得违反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受有关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该规定体现了现代法制社会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权利的取得与行使都应该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条件,即权利的正当性。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也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但这一规定又比较笼统,实践中不易为人们正确地熟悉和具体把握。在先权利人依该规定会撤销授权专利,也缺乏一定的操纵性。新专利法23条在外观设计授权条件中,增加了“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正当权利相冲突”的规定,夸大了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为解决这类冲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正当权利包括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6条指出,专利法第23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正当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着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何谓在先取得?所谓在先取得,是指该权利的产生之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假如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取得之日晚于外观设计的申请日,则不影响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根据法律规定,各种民事权利的取得条件不同:商标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企业名称权,需要通过登记取得;著作权,权利自动产生,作品完成之日权利即取得;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权利自人出生即取得;着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使用权,权利因该商品在相关消费者中成为着名商品,其包装、装潢成为该着名商品的明显区别性标志时权利即产生。正当权利是否为在先取得,对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判定较轻易,只要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各级工商局颁发的企业登记证即可证实。著作权的判定有些难度,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利证据进行分析判定。着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使用权判定则比较复杂,需要根据较充分的证据作出一些主观判定。作甚权利冲突?上述各种民事权利是特定主体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同时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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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aokaishui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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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