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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草案草案全文.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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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草案)草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 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交通港口、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民防、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本市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价格、社保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下列简称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性组织,应当对监理会员企业进行从业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交流,依法维护监理会员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市建设交通委对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第六条(监理原则) 监理单位应当公平、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七条(鼓励科技进步) 本市支持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第八条(监理保险) 本市提倡监理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获得国家、本市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第十条(外省市监理单位备案) 外省市监理单位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设交通委备案。第十一条(监理从业人员执业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当通过本市规定的监理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禁止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内部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监理机构考核制度。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企业发展、行业薪酬水平以及监理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行业指导价格,确定监理从业人员的薪酬及奖惩。第三章监理业务承接第十三条(监理内容)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包括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内容进行控制。建设工程监理的内容,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需要,与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四条(应当监理的建设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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