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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精简版).doc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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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心得体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工伤事故心得体会。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 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 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 以就教于同行。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 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 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 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 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 最早见于 2002 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52 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 48 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 2016 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16 年5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 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 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 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 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 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 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 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 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 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 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 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 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 即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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