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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管理制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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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管理制度为加强机关干部纪律性,增强集体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勤制度。(一)病假管理制度 1 、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主任批准,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有医院诊断书或请假条,由所在单位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 2 、根据新政办[1993]97 号文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3 、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 90% ,或扣工资总额 10% 。 4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⑴工龄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龄满二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 10% ; ⑶工龄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 20% ; ⑷工龄不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 30% 。 5 、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不计算工龄。 6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 14 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职工可凭疾病证明享受护理假,男女双方全年累计各不超过 23 天,须向办公室领导按程序请假审批,将证明和假条转政府办公室备案。 7 、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二)事假管理制度 1 、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2 、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由办公室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备案。 3 、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4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 70% 计发。年终考核不予评为优秀。 5 、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三)探亲假管理制度根据新政发[1981]184 号文规定:在机关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 、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 30 天。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有特殊情况,当年未探亲可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八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 40 天。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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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