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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泰典当有限公司诉瓦房店市绿工生物有机肥业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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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大连国泰典当有限公司诉瓦房店市绿工生物有机肥业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2008)大民三初字第99号原告:大连国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长春路北共济街文化园。法定代表人:姜希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美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瓦房店市绿工生物有机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立国、王新宇,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国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绿工生物有机肥业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任延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 ,与本院审判员李奎哲、吴巍立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美霞,被告委托代理人梁立国、王新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9月28日至2006年7月21日,被告以其房地产作抵押向原告借款,双方累计签订了13份借款合同,5份房地产抵押合同。上述合同对借款期限、费率、利息及逾期违约责任均有明确规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约定向被告如期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款项,但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时, 除支付了合同期内相应费息外,本金均未能偿还, 双方为此达成若干次续当合意, 至2008年2月29日,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份费息后, 被告累计欠款合计4321万元。2008年2月29日以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及相应费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4321万元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发放的大部分贷款没有抵押属于信用贷款,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这部分借款合同无效;原告的注册资金为 1000万元,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 10%,所以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应属无效;借款合同约定的月综合费率均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 %,超出的部分无效。原告存在预扣利息的行为,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已将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支付给被告。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不实诉讼请求。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三部份)第一部份:11份借款合同及2份借据1、编号为2005年借字14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300万元;借款期限5个月,自2005年9月28日至2006年2月28日。2、编号为2005年借字19号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数额 54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05年11月23日至2006年5月23日。3、编号为2005年借字22号借款合问::借款数额2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05年12月23日至2006年6月4、编号为2006年借字2523日。号借款合同:借款数额33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06年4月4日至2006年6月4日5、编号为2006年借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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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