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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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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通知各区县(市)发改局、园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精神,国家近期将认定布局一批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     企业可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的认定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提出认定申请。二、     申报企业需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要求,向企业所在区县(市)发改局或园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其中,重点软件企业按第九条准备材料;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第十条准备材料。三、     根据附件1第20条规定,“地方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企业申报”。请各区县(市)发改局、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时主要对材料真实性把关;并于10月14日(星期五)之前将材料提交我委,逾期视同放弃。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附件1: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附件2: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附件3:《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doc附件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较快发展。制定实施《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对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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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anshengl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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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