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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合同代扣代缴税款比例约定须合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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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合同代扣代缴税款比例约定须合法发表日期:2009-07-28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在建筑企业内部承包与挂靠问题的认定上,宜从宽把握。只要建筑企业能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就应认定为内部承包,而不应认定为挂靠。因履行内部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内部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应是总工程款扣除代缴税款和管理费等之后的余额。即使建筑企业未完成代缴义务,内部承包人也无权代替税务机关向建筑企业追缴税款。[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修钊。原告曲修钊诉称:1999年至2000年间,我以被告的名义承建了即墨市金都花园5号、6号楼工程,现该工程已结算完毕且工程款已付清。被告无故扣押我工程款23万元,我多次索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剩工程款23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发公司辩称:1、本案属于内部承包协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所扣款是原告应交纳的5%的管理费和5%的税费以及被告的四个项目部应交纳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金。3、原告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曲修钊系个体建筑商,挂靠在被告广发公司名下,以被告项目部经理的名义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00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公司下属各项目经理部为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全面经济承包责任制,盈利由承包人分配,亏损由承包人负无限经济责任,经济纠纷由承包人以财产做抵押。各种税金、管理费等,由各项目部自负,公司代扣代缴。公司分配给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按工程总造价5%交纳管理费;项目经理部自己承接的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3%交纳管理费等。承包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1999年12月27日,被告与青岛金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即墨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接了青岛金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即墨分公司开发的即墨市金都花园1至6号楼工程,由四个项目部分别承包,其中5、6号楼由原告曲修钊项目部施工,。施工期间,原告交给被告管理费93500元。工程结束后,金都房地产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双方通过诉讼程序对余款进行了解决。余款到位后,被告针对四个项目部制作了金都房款分配表,由被告的代理律师负责发放。其他三个项目部经理均按分配表中的款项签字领走了自己应分得的工程款,原告在领款时对该分配表中的一些扣款事项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无理由多扣了自己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多扣的工程款23万元。另查明,被告的工程款分配表中,在原告一栏共有8项内容,;;;;;;;。因被告没有出庭,审判人员查阅(2005)即民初字第3864号卷宗,在庭审笔录中,被告对以上8项内容解释为,第一项为从金都公司要回来应分给原告的结余款,第二项扣的是质保金,,扣了5%的管理费和5%的税金,,因原告已交93500元,,第四项为余额,,,,,。原告对该分配表中第三项和第六项提出异议,对其它内容予以认可。其对第三项的异议是:第一,工程为自己所承揽,应按3%扣除管理费;第二,被告没有缴税,并且税率也不是5%。对第六项的异议是,被告称该款项系律师代理费和保全担保金,与第五项相矛盾,不予认可。又查明,原告称工程是自己承揽的,但没有向法庭举证。[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曲修钊与被告广发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各方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自己承揽工程。应向被告交纳3%的管理费,被告分配的工程应交纳5%的管理费。本案原告称工程是自己承揽的,但没有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应交纳3%的管理费,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交纳5%的管理费的答辩理由,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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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