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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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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讲教师:陈荣
江西省精品课程
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关于纳税义务人重点注意两点: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这样,纳税人就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共同拥有或使用,各方都是纳税人。
具体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从量计征,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采用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有限度(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单位税额做了调整,但考试一般会告知)。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税收优惠
这是考试中考得最多的一个内容。记忆时应注意两类优惠:一类是税法规定直接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另一类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但实际上只要掌握了第一类的优惠即可,第二类的优惠由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是否减免,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一般不考。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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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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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