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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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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doc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公正即“公平正直”、“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行为是否“公平正直”,司法结果、司法过程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价值判断和评价。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司法公正一直作为评价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唯一标准。因为人们对法院审判是否公正的认识主要是在法院适用和执行法律过程中,是否符合我国宪法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和精神,以及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公正司法”的理念后,法学界或司法界内部大多数都是从法院队伍自身建设,如法官素质、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加强管理等方面来进行改革,可效果不明显。现实中的司法不公正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其中尤以人情风的滋长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最为突出。公众对法院更有"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等说法。当然,现阶段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的问题,也有体制的问题。人的问题即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廉洁自律及公正执法程度如何;体制问题即造成司法不公的制度上的缺陷和困惑。从当前审判实践来看,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主要还是体制上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构设置不合理。从目前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来看,人民法院的设置都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比如宜昌市中级法院所属的夷陵区法院、三峡坝区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以及西陵区法院,以上四个法院均相距不到10公里,确按各自行政区域管辖着属于自己行政区域的案件,再加上各法院的人事任免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财政提供,法院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在这种机构设置和体制下,我国宪法确立的司法独立由于缺乏基本的前提条件,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也无法树立高于地方党委、政府的司法权威。这也是司法上地方保护主义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根本原因。二是立法和司法解释滞后。大家知道,法院的职能是依法、严格执行法律,只要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正确地适用了法律,同时并不违反程序法上的规定,应当说该司法个案是公正的。但从审判实践来看,在法和司法解释滞后于经济发展时,即使法院严格适用有关法律,同样会产生司法公正被质疑的情况,从而使审判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比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的正常借贷,既解决了借款企业的资金困难,又使贷款企业的闲置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对市场经济具有必要的促进作用。但从我国目前立法来说,对企业间借贷是明令禁止的。处罚上一般对获得的利息予以没收,对他方处以相当于利息的罚款。由于公众并不都精通法律,其对法律的理解大多都从日常事理演绎而来,即合法的也应当是合理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同样使公众产生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三是审判管理体制急需完善。在各界对司法不公的指责中,作为法院自身也在“摸着石头过河”。比如有些法院推行的审判长负责制和法官助理制度。该制度的施行虽然已引起我国法院审判制度的重大变化。但由于我国地域广大,东西部差距也大,法官的个体素质也千差万别,传统上的合议等制度仍有许多需完善之处。1、合议制度仍存缺陷。现阶段,合议制对于形成较为公正的结论和防止个别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并不是十全十美。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在有些基层法院,每个审判人员年审判工作量为上百件案件,分析、处理自己承办的案件尚且顾不过来,哪有精力合议别人的案子。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有些本应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往往由某个主审法官审理并草拟合议笔录,交其他人签字了事,使合议制形同虚设。这说明合议制和基层审判实践还是有一些脱节的地方。另外,在合议制下,在认识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我们应当认识到,审判的目的是形成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公正的结果应当是唯一的,那么合议制下多数意见是否就一定是公正的,如果少数人的认识是比较公正的,而多数人的认识有失偏颇,那么实行合议制的结果就是使一个本来能得到公正处理的案件陷于不公,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能使得正确的意见得到采纳?另一种情况就是合议制对多数审判人员恶意串通,排斥少数正确意见的现象得不到有效制约。因为合议制本身并不能避免多数人操纵案件审理结果的司法不公现象。2、 审委会制度也有弊端。我们知道,设立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疑难案件能顺利、有效解决,但在我国日常司法体制的运作中,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所应享有的权力经常被“行政化”管理体制所取代。比如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各庭提请审委会审定的案件,一般由审委会研究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那么从审委会的组成来看,一般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庭庭长组成。客观地说,院领导和各庭长负责的主要是行政事务,在日常工作中并不参与案件的直接审理,同时此庭庭长对彼庭的业务也并不一定精通。从审委会对案件的审定过程来看,审委会成员事先并不介入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只是在召开审委会时,由主审法官汇报案情及不同的意见,由审委会当场审定。不论从业务专长还是对案件的认识过程来说,审委会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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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