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银行诉被告韦X、黄XX、络桂忠、张XX、覃XX、张XX、黄X、刘XX等8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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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鹿民二初字第61号
原告XX银行。
法定代表人周XX。
委托代理人韦XX。(特别授权)
被告韦X。
被告黄XX。
被告骆XX。
被告张XX。
被告黄X。
被告刘XX。
被告覃XX.
被告张XX
原告XX银行诉被告韦X、黄XX、络桂忠、张XX、覃XX、张XX、黄X、刘XX等8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亚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韦金秋与被告骆XX、覃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X、黄XX、张XX、张XX、黄X、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银行诉称,2011年8月29日,被告韦X向原告提出贷款申请,用于购买甘蔗种及化肥,原告同意并于2011年9月9日与被告韦X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2011年9月9日还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由被告黄XX、骆XX、张XX、黄X、刘XX、覃XX、张XX对被告韦X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律师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韦X发放了贷款本金30000元整,但被告韦X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截止2012年10月21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韦X、,,利息只计算到2012年10月21日,并偿还以后产生的利息(另行计算),由被告韦X、黄XX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告骆XX、张XX、黄X、刘XX、覃XX、张XX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由八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骆XX辩称,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时候约定是三户联保,被告韦X作为联保人是在法院送达应诉材料后我们才知道,根据《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联保小组成员各执一份,甲方持壹份。如此计算,如果加上被告韦X,那么就应该是五份,所以怀疑银行作假。同时根据其调查,被告韦X与黄XX系吸毒人员,并不具有还款能力,原告仍发放贷款,显然不符合银行贷款的规定。为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覃XX辩称,我的意见与骆XX一致。
被告韦X、黄XX、张XX、黄X、刘XX、张XX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被告韦X、黄XX以购买蔗种及化肥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经原告审核后,2011年9月9日,原告与八被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双方约定:八被告(共四户,为乙方)作为小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任何一成员均自愿为原告(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
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甲方)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原告(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同日,原告与韦X、黄XX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以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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