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docx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法律关系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结合租赁物的性质、租赁物的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情形,人民法院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第二条(售后回租)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 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而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第三条(特殊租赁物的法律关系认定) 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等无形财产权益作为租赁物,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另一种意见:有限允许不动产如商业地产、厂房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土地使用权、住宅等不能作为租赁物。】第四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出租人不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另一种意见:不限制出租人经营资格。】第五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承租人已取得该项行政许可, 人民法院不应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六条(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区分下列情形作出处理:(一)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效, 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并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二)因出租人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效, 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退还租赁物,承租人有损失的,出租人应予赔偿。(三)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原因造成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租赁物的使用和发挥效益的情况,判决租赁物的归属,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相应赔偿责任。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七条(出租人的告知义务)出租人未告知出卖人其购买租赁物的目的是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 行使解除权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虽未告知,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融资租赁关系,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上述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拒绝受领租赁物)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 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迟延通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由此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承租人索赔权)承租人因下列情形对出卖人提出索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依前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受领租赁物 ;(二) 受领后发现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三) 因出卖人的其他违约行为产生损失。承租人依前款规定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买卖合同解除的除外。第十条(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因出卖人未交付、迟延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质量存在严重瑕疵而解除, 出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