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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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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doc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汕头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二、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三、 本办法所认定的汕头市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政策,注册地在汕头市(含区县,下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四、 我市现有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款,可认定为总部企业:(-)荣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企业;(-)荣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三)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或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有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四) 上市公司;(五)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力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纳税额(缴入市、区县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下同)不低于8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六)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力•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纳税额(缴入市、区县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下同)不低于800力元的非制造业企业(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建筑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七) 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领军企业等。五、 本认定办法颁布实施之FI起,在我市新设立企业,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第六条款屮任一条款条件,或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总部企业:(~)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二) 新设立的制造业企业,其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在汕头行政区域内投资新设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三) 新设立的非制造业企业,其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在汕头行政区域内投资新设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其屮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建筑金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六、 所属企业合计注册资金不低于5亿元,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的外地潮籍商会,经市工商联(总商会)确认,享受总部金业政策。七、 中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市,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第三章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八、 中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内资企业由市经信局、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由市外经贸局、金融金业(含上市公司)由市金融工作局、在外潮籍商会由市工商联(总商会)作为总部企业的初审受理部门:(一) 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巾请表》;2、 木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金融企业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3、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木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情况;4、 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木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二) 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巾请表》;2、 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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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