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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消费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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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有 11 大类,其中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管比较特殊,而且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部文件对其征管进行调整,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若干政策作一了解。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我国的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 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但是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比较特殊。根据财税[1994]95 号文要求,从 1995 年1月1 日起,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在零售环节。实际上, 目前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只有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从 2002 年起)。二、金银首饰加工业务金银首饰加工业务包括带料加工和以旧换新( 含翻新改制)。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加工业务相比, 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消费税具有很多特殊性: 1 、金银首饰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其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委托加工者,受托加工者只是代收代缴义务人; 而金银首饰的委托加工,则以受托加工者为纳税义务人。 2 、金银首饰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对于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业务, 其消费税计税依据就是受托加工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而金银首饰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则根据受托加工者是个人或单位而有所不同: 根据国税发[1994]130 号文的规定, 对消费税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收取的加工费征收消费税,而对于单位的带料加工业务,根据财税[1994]95 号文的规定, 其计税依据为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因此委托加工者的身份不同, 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也是不同的。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单位”, 是指非金银制品经营经营单位, 为金银制品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 根据国税发[1994]267 号文规定, 不征收消费税。 3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对于一般应税消费品的以旧换新业务, 应根据国税发[1993]156 号文关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之规定, 以纳税人当期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 根据财税[1994]95 号文的规定,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消费税计税依据。这主要是因为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中,换进的是已税旧应税消费品, 按照税不重征的原则, 只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征税。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管理在金银首饰消费税征管历史中,《金银首饰购货( 加工) 管理证明单》作为划分企业经济业务行为是金银首饰加工、批发业务还是零售业务, 即作为划分金银首饰应税与非应税业务的凭据, 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基于国税函[2004]826 号文已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停止执行该《证明单》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5]193 号文), 目前该《证明单》已不再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放松了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管, 相反各级税务机关正在加大针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的经常性专项检查力度, 这实际上也就增加了纳税人自主申报的责任。据悉, 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研究取消《证明单》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管理办法。一、纳税义务人(1) 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2) 视同零售业务①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②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从事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二、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1)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 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 2003 年 5月1 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2) 对原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凡是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两类商品的①在生产环节销售的, 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②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③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应按照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三、应税与非应税行为的划分(1)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 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 不征收消费税, 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2)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 不征收消费税, 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 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3)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若没有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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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