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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最新修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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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国专利法修改后的新规定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对美国专利法进行重大变革的《美国发明法案》(AIA)。该法案对美国专利法做出4项根本性改变:将“先发明制”改成“发明人先申请制”;增加4种对专利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新程序;扩展某些侵权抗辩,并取消或弱化某些抗辩;取消一些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本文结合作者的经验,解析新法中的一些规定,希望能帮助中国申请人熟悉这次美国专利法的修改。 AIA定义了两类现有技术:即新专利法第102(a)(1)款,“在本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以前,记载在专利、公开出版物形式中,或公开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及新专利法第102(a)(2)款,“记载在本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以前有效提交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中”的技术。而上述条款都适用有关“宽限期”的规定,即在申请日前一年内,申请人公开或基于申请人信息公开内容中的技术,不属于现有技术。尽早和经常申请 2013年3月16日以后,“现有技术”定义的范围在某些方面比当前定义的范围更加宽泛。因此,申请人可在此之前尽可能提交申请。如果申请文件包含不享有2013年3月16日之前优先权的权利要求,那么整个申请将适用新法。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一些有趣的情况。例如,申请人可能会提出混合申请,即包含2013年3月16日之前和2013年3月16日之后的权利要求,这时,申请人可利用旧法和AIA的适用条件,来控制适用于自身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加速审查(AcceleratedExamination) 美国专利商标局为某些类型的发明提供加速审查程序。AIA使得该程序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但收费也更昂贵。授权前提交(PreissuanceSubmissions) “授权前提交”程序,即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还在审查阶段时,公众就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现有技术供审查员参考。该规定可以用来监测竞争对手。双方复审(InterPartesReexamination) 相对于“单方复审”,挑战专利有效性的质疑人在“双方复审”程序中获得胜利的几率更高。质疑者在后一程序的获胜率约为前一程序的6倍。2012年9月16日之后,“双方复审”程序将改为“双方重审”程序(InterPartesReview)。单方复审在2013年3月16日之后,“单方复审”仍然有效,但在程序进行阶段不允许质疑者参加。审查标准仍为可专利性的实质性新问题(asubstantialnewquestionofpatentability)。权利重授(Reissue) 新专利法仍然保留“权利重授”程序。尽管专利权人必须对其纠正的错误进行确认,但不再需要声明该错误的出现并非源于故意欺骗。记录保存(Recordkeeping)和溯源程序(Derivation) 根据AIA,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证明其发明构思、在先使用或在先销售的证据,因此,保持良好的研发记录对申请十分重要。“抵触程序”不再适用专利和有效申请日为2013年3月16日或之后的专利申请。“发明人先申请制”实施后提交的申请适用溯源程序。除了创意,新专利法要求对正在审查和未经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的源头进行证明。溯源程序必须在授予专利权后一年之内提交。授权后重审(Post-GrantReview)和商业方法重审(BusinessMethodReview) 启动“授权后重审”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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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