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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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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码: 房屋编码: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制疋特别告知一、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房地产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 ,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 ,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三、 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四、 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五、 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 (或已建成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 ,房屋交付时则以房屋所在地房屋、土地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 x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 ,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 ,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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