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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独立的必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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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独立的必要性.doc浅议司法独立的必要性【摘要】司法独立的状况代表一国的法治水平。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木文试通过对司法独立的必要性来分析在屮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国家里,实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权;法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838-(2009)12-0074-02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公正与否牵涉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反映出一国的法治水平。司法要实现公正,独立是其必要的前提。我们很难想象出当一国的司法系统受制于某种权力时能够实现所谓的社会正义。白1701年,英国的《王位继承法》确立了法院独立原则,并规定了法官终身制这一司法独立制度的萌芽以來,司法独立这一理念在近三个世纪里不断被实践。我们不禁想问,为什么强调司法独立呢?关于这个问题,许多大师都曾做岀精辟的分析,比如司法独立是权力制衡的需要,司法独立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司法独立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克服司法***的需要等等。下面,笔者想就屮国的情况提出H己的一点看法。一、 司法权的性质司法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判断权,是思维的一种活动,主要表现为法官在审判活动屮是非真假的判断活动。这种思维活动极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一旦有来H外界的干扰,都有可能影响法官的判决结果。因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当然,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的判断过程是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关键在于这种制约是来白内部还是司法外部,对司法的监督应该是来自程序内部的,比如受法律程序、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受当事人和律师的监督和制约、受法官群体的内部职业操守的监督和制约等。二、 司法权的功能司法功能决定其相对小的权力含量,为了使其能够正常运转,应赋予司法独立的地位。判断是司法权的唯一功能,包括对案件的是非真假的判断,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司法是法官运用法律于具体案件事实的过程。为了让司法机关能够专心行使其权力,司法权在制度设计是就被定位于消极中立的判断者,它在拥行判断权的同时,其他事务性权能及与之相伴的权力含量被减少到最低稈度。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家汉密尔顿所言:“它不像行政权那样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执掌社会的武力,也不像立法权那样掌握财政权,能够制定公民的权利义务的准则。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JT所以,从客观上必须独立的地位来树立其权威,通过独立的体制来保证司法权的运行,才能保证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的不正常干扰和影响。三、 司法独立与法治司法独立是权力分立的必然要求,是区分法治和人治社会的关键所在,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西方的三权分立理论,司法权的独立是权力制衡的需要,是为了维系政治结构和政治运行的理性并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的稳定性。笔者认为,司法是否独立,还是区分法治和人治社会的标志Z—,标志着一国的法治进程。法治一词有多层含义,从最为普遍认同的一层含义来讲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治国方略。不过这种在古代和近代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近代以来,法学界多数认为,法治和人治的界限不在于承认不承认法律运行屮人的因素,而在于:在主体上,法治是民主Z治,人治是一人Z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人治则依据领导人个人的意志;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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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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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