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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03号).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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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令第 103号)《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规审 [2013]第1号)已经2013年3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9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年。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市长艾学峰2013年3月29日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根据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人民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设施建设、管理 和维护。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个人依法自建自用住房除外)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四条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韶关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工程基建投资额依据市政府公布实施的“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核定,作为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但市政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和音乐厅等)等类型建设项目以发改部门立项时核定的工程基建投资额为计费依据。“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市住建、物价、发改、财政和监察部门联合制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并公布后实施。 “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每两年核定一次。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征收。但对于整体立项、分期建设的项目,征收单位按以下情形和办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 按建筑面积计建设规模的分期建设项目,在办理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分期足额征收。(二) 按立项基建投资额计建设规模的分期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首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上分期建设分解表,分解表上应注明每期建设规模和基建投资额,总规模和总基建投资额应与项目立项一致,分期建设,分期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特殊情形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规定:(一) 按规定无需立项、且按基建投资额计建设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相关单位出具的工程投资预算书,城乡规划部门以工程投资预算书为依据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 由上级部门整体立项且按基建投资额计建设规模的项目,申报工程届于分项或子项、且无单独立项的项目,届政府投资的,按上级部门投资核准文件,无上级部门投资核准文件的,按市立项部门投资复核意见;届社会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市本级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有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可减免的建设项目外,不得减免。国家、省政府有政策明确规定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持相关政策文件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减免的书面申请,通过网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予以减免。第八条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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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