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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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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摘要:财政部 2006 年2月 15 日正式发布了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 其中包括首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该项准则的发布和实施, 为我国企业合理进行相关业务核算提供了法规支持。本文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作比较, 以明确二者的异同, 提出对我国的启示, 以期为完善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提供一条可供借鉴的思路。关键词: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国际比较为了规范房地产投资的会计核算,我国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 ias40 ——投资性房地产》和《 ias16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基础上,结合现实国情,于 2006 年2月 15 日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并要求于 2007 年度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规范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 对于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 具有重要意义。新准则的颁布实施, 体现了中国特色, 也体因此, 比较分析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与国家会计准则《 ias40 ——投资性房地产》之间的异同,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发展, 对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指出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士地使用权;(3 )已出租的建筑物。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及范围的规定比较简单,虽然在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中作了进一步规定,但仍然比较简单。 ias40 在列举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示例中规定得比我国详细; 在范围上, 我国投资性房地产没有考虑融资租赁获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也没有考虑经营性租赁条件下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可能及处理方式; 但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强调了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这一点在其他国家准则中是没有单独加以列示和强调。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新准则规定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 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ias40 中提到了启动费(使房地产达到工作状态所必需的启动费除外) 、在投资性房地产达到计划的占用水平之前发生的初始经营亏损、或在房地产的建造或开发过程中浪费的材料、人工或其它资源等不正常损失, 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 ias40 还指出,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付款额延期支付, 其成本就是其与现金价格相等的金额, 该项金额与总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赊销期内的利息费用。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新准则指出: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 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 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我国会计准则对此要求很严格, 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而且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 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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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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