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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大厅商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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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百货大厅商铺租赁合同甲方:乙方:签署时间:合同编号:目录第一条定义第二条出租商铺第三条商铺用途第四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第五条商铺交付与验收第六条免租装修期第七条商铺装修第八条商铺修缮第九条经营条款第十条转租、转让和续租第^一条物业管理第十二条商铺交还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和提前终止的条件第十四条乙方违约责任第十五条法律适用第十六条合同效力第十七条税费负担第十八条其他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仅作位置识别使用)附件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文件玉林市百货大厅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 传真 : 移动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移动电话: 位于玉林市解放路79号的百货大厅系由甲方投资并经营的商业物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玉林市百货大厅商铺事宜订立本《玉林市百货大厅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定义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该商铺”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租赁保证金”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管理费”指玉林市百货大厅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整个玉林市百货大厅的正常运作,而对玉林市百货大厅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费,玉林市百货大厅正常营业时间内该商铺和公共区域使用的空调用冷水费。“起租日” 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书面形式” 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二条出租商铺甲方将坐落于玉林市解放路 79号百货大厅第一层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该商铺的承租面积(GLA)约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GFA)约为 平方米。承租面积(GLA)包括仅供乙方使用的功能性空间。柱体面积包含在承租面积内,租户之间内墙按照一半墙体计算其面积,面向街道的 间商铺不计算其面积。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商场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商场中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乙方租用该商铺的期限: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 年。第三条商铺用途该商铺只供乙方作为 品牌经营之用,甲方保证该商铺能够作为该用途使用。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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