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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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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黑龙江检验检疫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登记注册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境产品的种类、年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与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图片介绍:企业外貌、与生产各环节相关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图片按照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编排。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派员对企业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兽医卫生条件、生产加工工艺、废弃物处理,并核定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动物产品的能力。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向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考核报告和企业有关资料两份。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报总局批准。必要时,可在向总局报批前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企业进行复核。检疫审批按规定应事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称《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动物产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程序办理《检疫许可证》。报检产品进境前或进境时,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以下单证:(1)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2)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3)贸易合同、产地证书、信用证、发票等单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真实,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并核对货主提供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与《检疫许可证》第二联是否相符,在第一联背面的核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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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