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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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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6年1月19日交通部交外发[1996]62号文发布)
中远(集团)总公司,广州、上海、大连海运(集团)公司,部直属各海监局: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通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8)号决议通过,于1995年11月4日生效。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缔约方,并对该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应于该修正案生效之日起执行该修正案的有关要求。因突尼斯政府对该修正案提出了反对意见,故该修正案只适用于突尼斯以外的所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缔约方。现将该修正案文本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修正案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
(1)段:
删去"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代替这种号型"等词。
(1)段:
删去"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代替这种号型"等词。
:
修正如下:
"4 本规则附录二中规定的额外信号适用于在其它捕鱼船舶附近从事捕鱼的船舶。"
:
增加新的第(4)小段如下:
"(4)当机动船按规定仅有一盏桅灯时,该灯应在船中之前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必在船中之前显示该灯,但应在尽可能靠前的位置上显示。"
:
--现有的"(2)"小段的编号改为"(2)①"。
--增加新的(2)②小段如下:
"(2)②如果仅显示一盏环照灯无法符合本段第(2)①小段的要求,则应使用两盏环照灯,固定于适当位置或用挡板遮挡,使其在一海里距离上尽可能象是一盏灯。"
:
修正为"14-认可",并插入一个新的第13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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