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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规定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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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3 篇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1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 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 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 的工资收入 (税后 )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 (不含
工人)的职务工作、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 (职务) 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 和活的部分 (奖金 )。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 (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3000元以上至 5000元(含 5000元) 者,交纳 1%;5000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元)者,交纳 %;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
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 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 或养老金额为计算基数, 5000元以下(含 5000元)的按 %交纳党费, 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1 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 交纳党费 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 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 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 简要情况,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 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 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 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 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 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 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 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特殊党费 ”。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 机关工委,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 铁道部政治部, 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 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 4 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 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 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 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 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 机构和下发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 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 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 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 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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