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资产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设施、设备、仪器、工量具和原材料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避免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生产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损坏或丢失设施、设备、仪器、工量具和原材料的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二、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施、设备、仪器、工量具和原材料损坏或丢失的,属责任事故:
1、尚未了解使用原理、操作规程及技术性能,擅自动用的。
2、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进行操作的。
3、未经部门领导和保管人同意,擅自拆、改、变更(存放地)、操作由他人负责保管的。
4、擅自借给其他部门或私人的,以及未经同意擅自拿出实训中心的。
5、擅自离开工作现场的,设备超负荷运行的,工艺不符合生产标准的,维护保养不到位的,安全措施有漏洞的,存在事故隐患而未采取预防措施的。 6、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
三、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施、设备、仪器、工量具和原材料损坏或丢失的,属非责任事故:
1、因设备、仪器、工量具和原材料本身的缺陷,在实训进程中出现损坏的。
2、因折旧年限或使用期限已过,虽经论证和批准后可继续使用,但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
3、经批准,按照操作规程试行新的实训、新的生产工艺方案或进行检修,存在事故隐患,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4、易于损坏的低值品(单价500元以下),管理人员在运输、保管中或使用人在使用中偶然失手损坏的。
5、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和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失。
四、责任事故不止由一人承担责任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五、属于责任事故造成设施、设备、仪器、工量具和原材料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1、整体损坏或丢失设施、设备、仪器、工量具,按其进(造)价×(1-使用时间/使用期限)计算损失价值。机械类产品使用期限按10年进行折旧,电子类产品使用期限按5年进行折旧,其他产品的使用年限依据相关标准参照确定,但折旧后的损失价值不得低于进(造)价的10%。
2、局部损坏或丢失但可修复的,按修配费的实际支出计算损失价值。
3、凡可作为个人使用的常用的设施、设备、仪器、工量具和原材料,因保管不善,致使丢失或挪作私用的,或故意造成设施、设备、仪器、工量具和原材料损坏丢失的,或当时隐瞒不报事后被查出的,应视情节轻重按进(造)价的5~10倍计算损失价值。
六、责任事故中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与行政处分
1、责任事故中的责任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如下:
1)一次性损失价值在20元以下,按100%赔偿。
2)一次性损失价值在20—50元按80%赔偿。
3)一次性损失价值在50—100元按60%赔偿。
4)一次性损失价值在100—200元按40%赔偿。
5)一次性损失价值在200—500元按30%赔偿。
6)一次性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按20%赔偿。
7)一次性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专案处理。
2、责任事故中的责任人将受到的行政处分如下:
一次性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处分等级分为:中心内通报批评、学院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辞退、开除、移送公安机关等。行政处分的具体办法将在做专案处理时另行制订。
七、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处理程序
1、发生损
资产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