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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借款质押合同实用样本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为确保 年 第 借款合同(以下
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 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币
别)元整,贷款期限自 年 M
日至 年 M 日。
第三条 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 年
M 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
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
向甲方赔偿;
(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 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 30天内 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
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经乙方书面 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 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 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一) 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 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 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条质押登记
(一)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 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十一条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 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
(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
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质权 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 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二) 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
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 务。
(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主债权消灭;
质权实现。
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 书交还出质人。
第十二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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