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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楼脆脆”事件看监理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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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楼脆脆”事件看监理法律制度
  2009年6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在建的13层住宅楼整体倒塌。根据此次事故后的专家鉴定,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紧贴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米左右;与此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其实,对于在一栋在建楼房一侧堆土,另一侧挖坑的情形,无论是施工方,还是监理方,理应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如此施工属于重大的事故隐患,而隐患依然演变成具体而又实际的事故,我们不得不反思工程监理制度。
  当前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缺陷与不足
  有些工程从业人员对工程监理本质和基本属性认识不足,导致工程监理在特定时候意义降低。所谓工程监理,主要是指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监控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安全监理行使委托方赋予的职权,属于安全技术服务,通过各种控制措施,实施评价、监控和监督,降低风险度。然而在工程实践中,基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委托的监理方,由于受到市场经济和施工方等方面因素的困扰和制约,往往未能很好的认清和明确自己作为监理方的应有任务,导致监理在工程实践中意义降低。
  监理人员数量有待增加,同时,现有部分监理从业人员知识老化。当前,我国监理从业人员虽然已达到48万左右,但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却只有8万余人,按照国家规定,在建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即使所有监理从业人员都到岗,仍然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何况还有许多只挂注册却并没有从业的人员。另外现在有些工程监理人员的知识更新跟不上,整体水平有所下滑,可以说监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差很大程度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安全。
  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目前规范工程监理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建设部1996年1月1日实施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部2002年3月27日实施的《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建设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实施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部2007年8月1日实施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合同法》;《建筑法》;《刑法》。
  而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二是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违章指挥或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三是由于监理人员过错造成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具体而言,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具体的法律责任种类未加以明确规定,也即有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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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