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富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之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在中国 福建 福州晋安区紫新路57号紫阳商住楼四层,法定代表人林先恩。
(2) (以下简称“代理商”)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委托人有意委托受托人向中国 销售本合同项下商品,而受托人愿意接受该等委托,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条款:
1、定义与释义
11 在本合同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词语具有下列意义:
“保密资料”
指业务机密,与业务有关的机密或一般不为人知的程序、编码、数据、公式、设计、规 格、图纸、资料、手册和说明书、商业秘密。所有顾客名单、财务资料、销售资料、商业计划及预测、所有技术专业知识或其它专业知识所有电脑软件、软盘、光盘 。所有会计和税务记录、通讯、定单和查询。所有数据、报告、说明、预测及记录,包括,这些文件所包含或反映的信息。无论如何,前述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书面、 电子数据载体 及 口头传递等方式所载之信息。
“书面”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生产日期”
指食品产品完成全部生产(加工)过程(程序),并达到销售的标准日期。
“保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自生产日期起算。保质期包括但不限于有效期、最佳使用期等质量或品质有关的期限;如出现多个期限的,以最短的期限为准。
“质保期”
指质量担保期,是同退货、换货及售后服务有关的质量期限。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销售合同 ”
指附件一及其不时经双方书面同意之修订
12
在本合同中,“条”是指本合同的各条。本合同的各项标题,仅为方便叙述而加入,并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3
在本合同所述的人包括个人、商号、公司、法人组织,以及未成为法人组织的由个人组成的团体,反之亦然。
2.标的
21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委托代理商销售水产品等货物,每一单委托,双方具体签订《销售合同》,本合同项下所有条款,对逐单签订之《销售合同》具完全、有效之效力及约束力,双方明确,在每次双方签署《销售合同》时,不必将本合同文本及条款附后。
212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委托代理商销售产品仅限于向中国在特定区域销售,但委托人并不禁止代理商向其它地区销售;
213
代理商知悉并且同意,代理商并非委托人在特定区域内的独家代理商, 委托人应有权在任何时候,与任何第三方达成代理协议,该等协议之签署并不需知会 和/或 征得受托人之同意。
22
每批交易之详情载于附件一之《销售合同》及其不时之修订,上述《销售合同》必需注明下列事项:
221 品名
222 规格
223 数量及增减幅度
224 单价
225 交货地点
226 交货时间
227 特别质量要求
228 任何双方达成书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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