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 0 3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1 9 6 6年4月2 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大学文化,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住耒阳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家属区。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 0 0 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民事枉法裁判、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5)石刑初字第1 1 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XX
及其辩护人杨章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枉法裁判罪。2002年1 0月15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残疾人李渊平诉其兄李芝良财产权属纠纷案,被告人李XX在承办这一案件时,伪造(2002)耒民初字第3 7 9号民事裁定书,以李渊平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名义,。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渊平、李芝良、刘美健的证言;2、耒阳市人民法院(2002) 耒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的扣划通知书;3、李XX的供述与辩解。
二、贪污罪
1、2002年9月17曰,被告人李XX用普通收据收取夏塘粮站交来的诉讼费4000元和执行费1600元,并将此款占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李XX出具的收据、耒阳市人民法院2002年度诉讼费交纳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李XX的供述。
2、2002年,被告人李XX在办理资树林诉耒阳公司货款纠纷案中,在与原告结算标的款时,从支付给原告的标的款中扣除了案件受理费2735元和其它诉讼费740元,合计3475元,未办理任何手续而隐瞒,占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曾雄成的证言、耒阳市人民法院2002年度诉讼费交纳表、李XX的供述。
3、2004年1月16曰被告人李XX从耒阳市泗门洲镇石下村8 户村民诉白山坪煤业公司房屋损害赔偿一案中,收取了白山坪煤业公司给民二庭购买空调赞助款14000元,但该庭购买空调的开支
10590 元已在院财务报销,李XX将该赞助款14000元中的6000元作为端午节补助发给全庭人员,余下的8000元占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宋胜利、廖艾萍的证言、民二庭购买空调的发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被告人李XX的供述。
4、2 0 0 3年1月2 9日,被告人李XX采用打白收收取伍小卫、,,余款9 6 0 0元据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伍上卫、伍晓琼、邓小明、高爱民的证言、被告人李XX出具的临时收据、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
三、挪用公款罪。
1、2002年6月7日和8月7日,被告人李XX先后用从市面上购买的收据,收取肖连正和何学精交来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8 1 0 0元;同年8月2 9日又用白纸条,收取何学精交来的诉讼费6 0 0 0元此外还收取肖何二人补交的诉讼费360元,以上共计14460元未交财务入帐。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何学精、肖连正的证言、李XX开具的普通收据和白纸收据、未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该院民二庭2 0 0 2年度诉讼费收入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李XX的供述和辩解。
2、2000年1月6日,李XX承办龙朝华诉铁五局第一处湘耒高速公路经理部拖欠工程款一案,该案2000年1月6日立案,同年1月1 9日调解结案。李XX于2 0 0 0年1月2 1日执行了标的款22. 553万元,但当时只付给龙朝华5万元,至2000年1 0月3 0日,尚欠龙朝华5. 283万元。之后在龙朝华的多次催讨下,
,。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龙朝华的证言、银行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李XX的供述。
3、2002年3月2 0日,,作为资树林、罗茂崇、梁瑞福等案的诉讼费,但全部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归还。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周小岗的证言、书证李XX出具临时扣押条、未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该院民二庭2 0 0 2年讼费收入表、李XX的供述。
4、2 0 0 3年1月1 8日李XX采取挂失支取的方式,将耒阳市法院财产保全中提存当事人李玉德售煤款42502. 56元予以支取其中的1
民事枉法裁判、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判决(关于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