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案件判决(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共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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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芙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X,男,1 9 5 7年1 0月2 6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大专文化,长沙同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长沙市阿弥岭二片1 5栋3门6楼。1 9 9 8年9月因犯贪污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
2 0 04年2月1 7日被抓获,2月2 1日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事看守所。
辩护人赵浅平,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匡勇,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XX,男,1 9 6 7年1 0月1 3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湖南浦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 0 0 3年1 1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1 2月5日被取保候审。2 0 04年2月2 1日再次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焦元章,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x(曾用名易X),男,1 9 6 2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开福区司马里45号,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芙蓉区宝南街4 2号。因本案于2 0 04年2月2 1日自动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运祥,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X,男,1 9 4 8年5月2 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长沙市砂子塘省建六公司宿舍2 5栋1 08
号,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天心区狮子山2栋5 0 5房。因本案于2 0 04年9月1 3日被抓获,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志武,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XX,男,1 9 6 3年8月2 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赤岗北路1 9号1
栋1门501房。因本案于2 0 04年2月2 1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慧,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 2004)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方XX犯贷款诈骗罪,被告人章X犯窝藏赃物罪,于2 0 04年1 2月1 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佃出庭支持公诉。五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 0 0 3年5月,被告人冯XX、、方XX商议以假的质押担保手续骗取银行贷款。几名被告人互相配合,由
冯XX出面,伪造了一套丰德公司同意质押担保的手续。6月1 8日,冯XX到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分行南湖支行办理质押担保贷款,利用伪造的手续将丰德公司的存款5 0 0万元进行权利质押,骗取银行贷款4 5 0万元。被告人章X在明知是赃
款的情况下,拒不交出郭XX交给其保管的有4 6万余元存款的银行卡,并继续挥霍使用卡上的资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XX、郭XX、易x、方XX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章X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且冯XX系主犯,郭XX、易x、方XX系从犯,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冯XX提出其不是主犯,而且其贷款的目的不是为了非
法占有。
被告人冯XX的辩护人提出:1、冯XX是在郭XX的引诱、安排和指使下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其不应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至少不是唯一的主犯;2、银行和丰德公司的过错是本案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3、冯XX控制的赃款较少;4、冯XX的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考虑以上情节,对冯XX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XX在法庭上辩称其根本不知道冯XX伪造质押担保合同进行贷款诈骗的事。其既没有参与谋划,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
被告人郭XX的辩护人提出:1、郭XX在侦查机关作的有罪款诈骗的预谋和实施,只有冯XX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印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郭构成贷款诈骗罪;3、本案很多细节认定的证据不足;4、冯XX从银行贷款的目的是作为郭XX在岳阳的一个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他只有通过郭XX才能将资金投入该项目。因此郭XX得到了一部分贷款。不能据此认定郭XX获得了较多的赃款;5、郭XX打电话找方XX来归案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指控郭XX犯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郭XX无罪。
被告人易x辩称其没有参与贷款诈骗的谋划,不知道款是怎样
贷出来的;另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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