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县属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 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 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第十二条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 xx 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 xx 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理。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 构成违纪的, 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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