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体育中心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
博罗县体育中心项目投资建设
合
作
协
议
书
目录
概述………………………………………………2
第一章特许权……………………………………2
第1条术语
第2条解释
第3条特许权
第二章工程项目建设……………………………6
第4条工程项目用地的获得和使用
第5条设计
第6条建设
第7条工期延误、提前和项目终止
第三章转让回购…………………………………13
第8条回购时间
第9条本工程项目的转让回购费
第10条工程项目转让费的支付方式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5
第11条甲方的一般义务
第12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第13条不可抗力
第14条文件的使用和保密
第15条解除
第16条责任与保障
第17条担保
第五章其他事项…………………………………20
第18条争议的解决
第19条协议生效
第20条协议变更
博罗县体育中心项目投资建设
合作协议书(草案)
甲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
乙方: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概述
鉴于2010年在惠州市举行的广东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将由博罗承办女子篮球、男子足球预赛等比赛项目,为此,新建博罗县体育中心迫在眉睫。根据国家有关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公共设施项目的精神,甲方决定将博罗县体育中心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全民健身广场、业余体校等公共建筑以及博罗县体育中心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等采用
“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的模式(简称BT模式)进行建设。
通过公开招标,甲方确定乙方(中标人)为本工程项目的业主与建设单位,甲方作为本工程项目的定购人与收购人。在甲方负责全面回购、乙方负责具体实施的前提下,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有关条款投资建设本协议约定中的各单项工程。为了高标准、高质量、高效能地实现本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甲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特许权
第1条术语
除非本协议书另有规定,本协议书中的以下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3>.1“甲方”是指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法人单位。
“乙方”是指通过法定招投标程序获得本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资格的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协议在广东省博罗县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
“博罗县体育中心”是指甲方在博罗县罗阳镇惠博沿江公路、324国道、县城商业大街东段延长线交汇处的约50万平方米土地上采用BT模式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全民健身广场、业余体校等公共建筑)以及其周边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本工程项目”或“本BT项目”是指博罗县体育中心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全民健身广场、业余体校等公共建筑以及博罗县体育中心周边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项目是指上述本工程项目所包括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中的一个或多个。
“总投资额”是指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并由甲乙双方确认的乙方对本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投资。在初步设计阶段概算总投资和建设项目总投资确认前,本工程项目建设的总投资额暂按招标文件约人民币叁亿元考虑。
“建设期”是指本工程项目自办理开工许可证三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日期结束的时间间隔。
“竣工日期”是指本工程项目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移交日期”是指本工程项目竣工后,乙方将该工程项目使用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
“转让日期”是指本工程项目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所有回购款后,乙方将本工程项目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
“批准”:是指乙方需从甲方及甲方授权的有关管理部门获得的为实现本协议工程项目的融资、建设、维护和移交所具备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认可或相同或类似的书面文件,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的文件。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诸如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和政府关于本项目建设的法律政策重大调整或建设规划方案重大功能性调整。
第2条解释
。
,不影响本协议书的结构、内容及其含义或解释,在解释本协议书时应予以忽略。
,在本协议书中,可行使某项权利或履行某项义务的时间均为日历天;如果截止时间遇非工作日,可于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或履行该项义务。
第3条特许权
、体育馆、游泳池、全民健身广场、业余体校及市政配套设施等单位工程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工作;其中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办理、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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