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外商投资法
第一章 总 则 本法宗旨 为激励和支持外国对蒙古国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财产,协调和外国投资相关事宜,特制订本法。
第二条 相关外国投资法规 一、相关外国投资法规是由宪法、本法及符合上述法规其它文件组成。 二、蒙古国加入国际条约中有本法以外其它条款时,则实施国际条约条款。
第三条 法律术语
一、“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蒙古国土上创办企业或和蒙古企业合资而投入蒙古国财产和有价知识产品。
二、“外国投资者”是指向蒙古国投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很住蒙古国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常住外国蒙古国公民)。
三、“蒙古投资者”是指进行投资蒙古国法人和自然人(蒙古国公民、常住蒙古国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四、“投资协议”是指在不成立法人机构情况下,以实施具体项目为目标所达成相关租赁、产品分成和营销、管理、金融租赁、特许经营等方法投资协议。
五、“一站式服务”是指在一处向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注册、开展业务活动尤其审批;领取许可证、证书;统一受理要求给予评价、评定申请及相关文件;组织主管部门做出决定;向投资者提供所需信息及咨询等全方面服务。
第四条 外国投资范围
一、除蒙古国法规严禁从事生产和服务行业以外领域全部能够进行外国投资。
二、除蒙古国法规严禁从事生产和服务地域以外地方全部能够进行外国投资。
第五条 外国投资形式
外国投资者可按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自由外汇、投资所得图格里克(蒙币单位---译注);
二、动产和不动产及其相关产权;
三、知识和工业产权。
第六条 外国投资实施方法
在蒙古国外国投资按下列方法实施: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创办企业、开设分部;
二、外国投资者同蒙古投资者合办企业;
三、外国投资者可依据蒙古国法规,以购置蒙古国企业股份、股票及其它有价证券方法直接进行投资;
四、根据法规和租赁、产品分成协议要求取得自然资源利用、加工方面权利;
五、签署营销、管理协议;
六、进行金融租赁和特许经营方法投资。
第七条 购置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
外国投资者能够依据蒙古国法律要求,购置在蒙古国领土上进行业务活动企业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
第二章 外国投资保护
第八条 外国投资权利保障
一、外国投资在蒙古国受宪法、本法和和之相符其它法规和蒙古国参与国际条约保护。
二、对在蒙古国土上外国投资严禁非法没收。
三、对外国投资者投资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并按法律要求,在不歧视标准基础上,并给外国投资者全额赔偿条件下方可征用其投资。
四、在蒙古国加入国际条约中未做其它要求时,征用财产赔偿额按征用时或公布征用时估价计算,并无阻碍地完成赔偿支付。
五、在蒙古国因很情况或战争给外国投资者造成损失,按给蒙古投资者相同条件处理。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待遇
对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占有、利用和支配方面,蒙古国给外国投资者提供不低于蒙古投资者待遇。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权利和义务
一、外国投资者享受下列权利:
1、对财产占有、利用和支配权,其中包含将投入企业资产中作为股分财产返回国外权利;
2、领导或参与领导外资企业;
3、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她人;
4、将下列收入、利润、款项无障碍地汇往国外:
(1) 自己所占股份收入和股票所得利润;
(2) 出售财产和有价证券所得、产权转让收入、投资协议到期和企业撤销后应得收入;
(3) 基础债权、利息及其它相同款项;
(4) 强行征用财产赔偿;
(5) 依法取得其它收入。
5、法律要求给予其它权利。
二、外国投资者应推行下列义务:
1、遵守蒙古国法规;
2、推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开设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所签协议、章程和投资协议中负担义务;
3、保护和恢复自然环境原貌;
4、尊重蒙古人民民族风俗****惯。
第三章 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企业
一、依据蒙古国法规建立其资产中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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