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3〕房36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3〕9号)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研究制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03〕45号)要求,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今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在媒体上曝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房地产中介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房地产咨询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和房地产经纪收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价格、基准地价、宗地地价评估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提供房屋交易信息、订立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等媒介服务,并促成双方成交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房地产经纪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实际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收费的指导标准;各设区市价格部门组织实施,并可在省定指导价标准内确定当地的具体指导价标准。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合理、公开、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服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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