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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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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征[2009]66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被转发文件文号:京政办发[2009]2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被转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文件类型: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管理类型:征管
综合文件类型:
税种:
公布日期:2009-02-19
实施日期:2009-03-05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征管小额贷款△征收通知
署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9]6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应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其国家标准行业为
“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国标行业代码为“7190”。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征收机关为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已在手续的,各局应及时做好税务登记基础信息的接收及后续管理工作。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
(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际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公司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经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六条凡是区、县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抄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三) 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总额的1%;
(四)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五)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六) 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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