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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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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已于 2009 年 6 月 2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9 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 O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释 〔2009 〕 11 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 年 6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9 次会议通过 )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等法律规定 ,结合民 事审判实践 ,制定本解释 。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 , 是指城市 、 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
乡、 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 适用 其规定 。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 , 不适用本 解释 。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 屋, 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 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 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 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 ,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 延长使用期限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 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 ,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 , 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 ,从其约定 。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除外 。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 , 人
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 ,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 条、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 ,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 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
(一)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 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 ,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 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 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一) 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
(二) 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 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 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 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 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 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 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的,应予支持;
(二)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 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 ,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由双方
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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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国霞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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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