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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资产处理监督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在京分支机构资产处理管理工作程序, 加强对资产处理行为监管, 确保资产处理收益最大化, 防范处理风险, 依据《财政部相关印发〈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资产处理管理措施(修订)〉通知》(财金[]8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范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企业、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企业、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企业、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在京设置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资产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资产企业政策性接收、 商业性收购不良资产和财政部委托损失类贷款处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依据财政部授权, 对资产企业资产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资产企业应在每个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专员办报送资产处理变动资料:
(一)报送资产处理进度汇报。 内容包含资产处理项目、 全部债权金额、 处理方法、 回收非现金资产、 回收现金等内容。
(二)立案资料。 资产企业对单项资产处理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处理结果资料。
(三)资产处理公告。
(四)专员办认为有必需报送其它资料。
第五条 专员办对资产企业资产处理监督分为日常监督、 专题检验和调查研究。
(一)日常监督: 按月搜集资产企业不良资产处理进度及现金回收等情况, 进行台账登记管理; 对资产企业报送资产处理资料进行分析, 并依据需要要求资产企业补充资料, 或对资产企业相关经办人员进行问询和约谈; 督促资产企业完善资产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 强化资产处理内部监督; 在资产处理公告及处理公开场所公布专员办举报电话, 专员办对举报内容如实统计, 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二)专题检验: 依据财政部和专员办工作需要, 选择部分资产企业对其资产处理合规性和处理结果进行检验。
(三)调查研究: 依据财政部对资产企业监管要求, 对资产处理过程中发觉新情况、 新问题, 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提议和方法。
第六条 专员办对资产企业资产处理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理行为进行监督检验关键内容:
(一)资产企业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单位责任人责任是否推行, 审核机构组成是否合规, 监督机制实施是否到位, 回避制度是否严格实施。
(二)资产处理后台项目管理是否规范, 资产处理项目台账是否健全, 对项目是否实施预算管理, 是否跟踪、 监测项目进展。
(三)资产处理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资产处理过程和结果资料是否完整、 真实。
(四)保密制度实施是否严格, 是否对资产处理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 有没有对外公开披露资产企业资产处理信息情况。
(五)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实施是否到位, 有没有因管理不妥造成资产减值情况, 有没有些人为原因造成债权时效丧失情况。
(六)资产处理是否制订了具体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是否经过了审核机构同意同意。
(七)资产处理项目是否进行了公告, 只有一人竞价时, 是否根据公告程序补登公告。
(八)股权资产或不动产处理是否经过了外部独立评定机构评定。
(九)资产企业对国有企业(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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