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请销假制度是单位加强管理, 避免管理混乱, 正确掌握工区人员休假情况的必要管理手段, 是考核员工劳动纪律和劳动态度, 提高出勤率和劳动效率的有力措施, 同时是员工评功评奖、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要求各部室、车间、车站、工区(班组)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一、职工有事必须逐级请假, 经批准后方能休假, 归队后及时销假。二、休各类假均须填写员工休假审批单( 见管理表格样表),按程序上报审批。三、沿线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能与家人团聚的一律不享受有薪假(指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实行轮班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工作按加班处理。四、审批权限(1) 管理人员休假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①各车间、部室负责人、五总师以上管理人员休假,分管领导审核,须经书记、指挥长批准后方可休假。②各部室、车间管理人员请假,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核,须经书记、指挥长批准后方可休假。③担任党群职务的管理人员,需党政联签后报指挥长批准休假。(2) 各车间、车站、工区(班组)人员休假审批程序: ①各车间、车站、工区( 班组) 负责人休假时上报员工休假审批单到运输生产部, 由运输生产部负责人在员工休假审批单工区(部室)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综合办公室审核, 分管副指挥长批准。②员工休假, 各车间、车站、工区( 班组) 负责人在员工休假审批单工区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报指挥部运输生产部审查,综合办公室审核,分管副指挥长批准后休假。(3) 各车间、车站、工区( 班组) 负责人有权批准车间、车站、工区员工不离开工作区域的一天事假权, 但必须按零星假做好记录。(4) 指挥部可批准 15 天以内事假( 不含)。员工 15天(含) 以上事假, 30天(含) 以上病假, 需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5) 不请假外出按旷工处理。对在一日工作中,人不在岗,又未办理零星假登记者视为脱岗,按旷工处理。五、车间、车站、工区( 班组) 应做好员工休假记录和建立零星假登记制度, 迟到、早退十五分钟办理零星假登记, 零星假按月满 8 小时按一天事假处理。六、休假职工遇特殊情况到假不能返回单位的, 应使用电话方式进行续假, 续假按事假对待。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七、各种假期规定(一) 病假及患病治疗期限按公司下发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的为 3 个月; 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的为 6 个月;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 10 年以上15 年以下的为12 个月;15 年以上20 年以下的为18 个月; 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3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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