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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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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时间:2010-01-08 14:57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X 点击: 1672次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 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 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根据《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
  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
  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
  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
  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
  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
  准。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
  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
  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
  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
  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
  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
  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
  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据实分摊的共用数量必须是专表计量或
  正常情况下总表与各分表的差额。
  七、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
  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经
  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
  八、住宅小区内停车场的物业服务费:对已购买车位产权的,物管企业对其停车场进行公共
  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清扫保洁、车场管理服务的,应对停车位收取物业服务费。普通停车场收费标
  准30-80元/车位、月;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50-100元/车位、月。停车场属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单列
  的经营性收费,成本费用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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