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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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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市规划建设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市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公安、城管、工商、物价、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 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由 20% 以上业主提议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由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市物业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 60% 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 30% 以上的。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 以下简称筹备组) 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代表产生的具体办法是: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向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征询意见, 并组织推举出业主代表 1至5 名; (二)由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当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1至2 名作为代表( 居民委员会尚未建立的, 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单位内推举代表); (三)由建设单位推举 1至2 名代表。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 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的工作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的通知》(建房〔 2009 〕 274 号)有关规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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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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